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关于“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加工天然石材、石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WK2018-G-033)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阳景仙贸易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吴中区长桥街道长运街55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景仙
被投诉人1: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下称“采购人”)
所在地址:苏州市道前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投诉人2: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
所在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3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顾俊萍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一)招标文件P34“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本次招标中标后,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可转包承诺书,如发现中标供应商私自转包即刻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没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将被列入苏州市政府采购不诚信单位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涉嫌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私自设置为行政处理决定。
(二)招标文件P34“如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苏财购字(2013)3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将按照江苏省及苏州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扣分”,涉嫌引用了引用废止的文件作为处理依据。
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8]17号)。
三、处理结果
经综合审查,我局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私自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转包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等。因此,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款缺少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字〔2013〕3号)中有关对供应商诚信管理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投诉事项二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