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苏州评弹学校食堂洗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ZJX2017-T-01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苏州评弹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8号
当事人2:苏州捷信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苏州南园北路天和商务大厦6号楼206室
当事人3:无锡德尔泰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158号
当事人4:无锡美艾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梁溪区人民西路25号百脑汇科技大厦504室
当事人5:江苏六星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柏庄南路春江花园316-5-4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技术参数有品牌指向性,且响应单位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嫌疑。本局依法对本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三、处理决定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茀水序化器A型”有指向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同时,三家响应单位所投产品均为茀水序化器A型系列的产品,制造生产厂家为瑞泽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谈判小组成员未按照财办库〔2003〕38号文件中供应商家数的计算方法进行评审,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
另外,本项目履约验收报告中未签署“验收情况”,内容不完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针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和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对谈判小组成员未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件中供应商家数的计算方法进行评审的问题,我局将另行处理。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