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山开发区衡山路群益民营区1号楼3单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52号)和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5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检查组于2017年09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度政府采购业务进行了检查。现将财政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6年昆山市建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共代理三个项目,项目编号为KSJG2016-FG-001、KSJG2016-FC-X-001、KSJG2016-D-001,通过检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三个项目采购文件均未注明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
2.采购项目KSJG2016-FC-X-001将“采购农药需经昆山市农业委员会、昆山市植保植检站在昆山市试验、示范、推广的品种”列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条规定。
3.采购项目KSJG2016-FG-001、KSJG2016-FC-X-001采购文件发售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对问题1根据财库【2011】181号令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应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责令修改。
2.对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3.对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要求单位采购文件发售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责令整改。
请你单位于收到《财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